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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 當事人:林蔚山 法院名稱及案號: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583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12/10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本公司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, 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。最高法院指出:尚志投資公司雖然收 購通達公司股權,但非合併,故不承受其負債,高等法院的 認定已有錯誤,且收購當時既有評估報告,高等法院未予論 敘,卻逕認該併購案有損大同公司利益,亦屬可議,而將案 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理。4.處理過程:當事人將委請律師配合法院進行更審程序,俾期司法能發現真相而免冤抑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,不受該訴訟影響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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